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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7-01 00:00 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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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汇总


重要提示

报名时间:2016年4月9日9:00-4月12日16:00

查询时间:2016年4月9日11:00-4月13日16:00

缴费时间:2016年4月9日11:00-4月13日16:00

笔试时间:2016年5月7日

综合类:上午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14:00-16: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面试分为教育、卫生和综合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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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16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及岗位需求情况,我市市属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条件

应聘初级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1975年4月9日以后出生),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条件,同时具备《招聘简章》中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面试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在职人员应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应聘前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应聘: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2、现役军人;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的组织实施

(一)招聘岗位

市属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招聘计划填写《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明细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汇总的《统计表》,制定《2016年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填报《统计表》时,要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对允许报考的相近专业要按规范的名称逐一列出,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禁止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报名结束后,应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对取消或核减的招聘计划,属于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再次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二)组织报名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4月9日9:00-4月12日16:00

查询时间:2016年4月9日11:00-4月13日16:00

报名网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jnsi.gov.cn)或济宁市人事考试信息网(www.jiningrsks.gov.cn)

应聘人员登录指定的报名网站,实名签署《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提交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在资格待审核期内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待审核期为2小时,自完成提交报名信息算起。报名截止后,招聘单位不受待审核期限制,可直接进行审核。报名一经招聘单位初审,不能更改。

应聘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16 年4月9日11:00-4月13日16:00

招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未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资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进行补充。如招聘单位在待审核期满后48小时内未对应聘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要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提供咨询服务。对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6年4月9日11:00-4月13日16:00

缴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满后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网站,查询初审结果。资格初审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在职人员应聘证明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并于2016年5月3日9:00-5月7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2016年济宁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准考证》。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特困家庭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初审后,于4月14日9:00至16:00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济宁市人事考试中心(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3号济宁人才大厦608室)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审查核准后,考生本人要网上确认。

(三)资格审查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应聘人员报名及笔试前的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在网上进行。按照笔试成绩,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应聘人员需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准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并能够正常毕业;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2016 年4月9日之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免冠照片(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3张、岗位条件需要的有关材料等。在职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在职人员应聘证明信》。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

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因取消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资格审查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填报资格审查情况汇总表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笔试时间:2016年5月7日

综合类:上午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14:00-16: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笔试人数确定;笔试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

面试人选确定后,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通知。

2、面试

面试分为教育、卫生和综合三大类,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市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的面试工作方案。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前一周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网站同时公布。面试工作方案包括:面试时间地点、面试形式、面试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等。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情景模拟、面试答辩、实际操作、说课试讲等多种形式,其中专业测试不能单独实施,应与其他面试方式结合进行,专业测试成绩分值占面试成绩的分值不超过40%。面试评委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选调,一般应采取外聘的方式,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考官中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面试考官一经确定,名单严格保密,人员实行全程封闭管理,面试工作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加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岗位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数为1:1的,面试成绩低于面试组织实施部门所有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分值的,不得进入考察体检范围。面试成绩及考试总成绩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布。

(五)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计划,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统一指导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体检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实施部门、考察体检范围、体检标准、考察内容及方式、结果运用和时间安排等内容。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考察采取查阅档案、查验证明、实地考察和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统一开具调档函。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察、体检中出现不合格人员的,组织实施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的情况,分别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

(六)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济宁市事业单位招聘聘用通知书》,凭《济宁市事业单位招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取得相关证书(资格)的不予聘用。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测评,同意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

(七)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1、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报名时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特困家庭报考人员的体检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招聘单位负担。

2、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济宁市生源或在济宁市从事基层服务的,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2年、2013年、2014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含2014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招聘岗位,由有关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

3、招聘单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以2016年4月9日为截止日期。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公开招聘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业务管理和检查监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招聘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密组织实施。

(二)坚持公开。为维护公开招聘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招聘中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的进展情况面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强化监督,公布咨询、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阳光操作、规范运作。

(三)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应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将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 共 济 宁 市 委 组 织 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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