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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枣庄市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 时间:2015-04-28 00:00 编辑:联创世华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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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原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枣庄市各级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2.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6.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与执法、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能报考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现役军人;
    8.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9.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的招考职位。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先详细阅读本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3),明确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同时下载职位表(《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1)查询符合报名条件的职位,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5年5月5日9:00—5月8日16:00。
    查询时间:2015年5月6日9:00—5月9日16:00。
    报名网址: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枣庄人事考试网)
    (一)报名具体要求
    报考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照片,信息要求真实、准确。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用人部门初审,不能更改。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网上报名后,需下载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和《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以备参加现场目测和资格审查时使用。
    (二)现场目测和资格审查
    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5月6日至5月8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到枣庄市公安局(新城区光明大道2277号)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审查的,视作放弃其资格。报考人员请尽量于5月6日—5月7日进行网上报名和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目测和资格复审,以方便审核不时及时改报公安机关以外的职位。
    1.现场目测
    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要求,现场目测主要测查:视力、色觉等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纵跳摸高是否达标,外观有无明显疾病特征,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无文身,有无肢体功能障碍等。
    2.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须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和亲笔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及复印件一份;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位有学位要求的,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在2015年5月5日之前取得)。此外,大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他要求见《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3。
    (三)资格复审
    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和目测结果,对报考人员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复审,并在网上公布复审结果。未复审的人员,说明理由;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报考者补充。
    经审查发现其证明材料中相关信息与提交的《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所填内容不一致的,将取消报考资格;如目测不合格或资格复审未,可在5月8日16:00前改报其他职位;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用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四)网上缴费。现场目测和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要于2015年5月6日9:00—5月10日16:00登陆该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120元(每科40元)。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此类报考人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于2015年5月8日到市公务员办公室(枣庄交通综合服务楼219房间)现场办理减免手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2015年枣庄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3)。
    (五)准考证打印。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于2015年5月26日9:00—5月30日9:30登录该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六)录用计划核减及其他。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招考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计划录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录用计划。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我市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对报考公安专业职位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三、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专业科目》三科。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全部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各类职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使用同一试题,考试内容适当增加对宪法法律知识的测试。《申论》考试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在机关单位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使用C类试卷。《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
    (二)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31日两天。
    5月30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5月30日下午14:00-17:00 申论(A类、B类、C类)
    5月31日上午9:00-10:30   公安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在我市设置。笔试人员请按照准考证上的地点和要求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公布及面试人员确定
    笔试结束后,按照申论占3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5%、公安基础知识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
    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为1:3;10人(含)以上为1:2。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成绩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面试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面试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面试人员宣布。面试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除每个面试考场设置1名考场监督员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邀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考务费70元。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试人员形不成竞争的职位,进入体能素质测评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面试考场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
    体能素质测评项目及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体能素质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素质测评的,视作自愿放弃。
    全市公安机关体能素质测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体能素质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
    六、体检、考察政审
    (一)体检考察政审人员的确定
    在体能素质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分用人部门或职位,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如用人部门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政审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进入体检考察政审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除特殊情况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考察政审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
    七、录用及录用后待遇
    经体检和考察政审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市级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区公安局录用的,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对拟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和具体要求,由省公安厅按有关规定另行部署。培训期满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八、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要求
    招考职位具体录用计划及职位要求资格条件详见《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附件1。
    九、其他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等工作的人员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公务员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对社会非法培训机构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公务员考录培训班,一旦发现有干扰公务员正常招录工作违规行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新闻出版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全市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5年枣庄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1. 本市招考期间的所有公告信息均在枣庄人事考试网(http://www.zzhrss.gov.cn/web/rsks)发布,请报考人员务必登陆准确的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报考。
    2.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4511(枣庄市公务员办公室)、0632-3656259(枣庄市公安局)。
    3.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632-3312940/3121568。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公安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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