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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提醒】2023年威海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共8个考点
来源:联创世华 时间:2023-02-22 10:53:47 编辑:liuwenjing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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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拔录用选调生笔试将于2月25日举行!

本次考试共8685人参加,设威海一中(东校区)、威海一中(西校区)、威海二中(南校区)、威海二中(北校区)、威海市艺术学校、实验中学、城里中学、孙家疃小学共8个考点,其中孙家疃小学、实验中学、城里中学考试时间为25日全天,其余考点均为25日上午半天。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在2023年2月21日9︰00-25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为严肃考风考纪,市人社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次考试考点、楼层实行封闭管理,考场采用无线信号屏蔽和全程监控;考点设立防作弊巡查小组,配备隐形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流动查处高科技作弊行为;考点安排公安民警查验考生身份,并负责考试区域安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监测各考点周边无线信号;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分别对网络舆情及QQ、微信等网络作弊行为进行监控。对在考试过程中查出的有组织作弊、替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当事人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凭纸质版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在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桌子边角。

2.考试时须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及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已带入的,应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电子产品应切断电源。考试期间,凡发现应试人员随身携带违禁物品或带至座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3.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考试铃声为准,个人计时工具及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作参考。

4.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5.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时,应试人员须在座次表上履行交卷签字程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应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试配发的草稿纸,考后统一收回。

6.阅卷过程中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7.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2021年9月中组部、人社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8.在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试题合并印制在一套题本上,考试时一同发放: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于10:30回收;申论科目管题卡于10:20发放,12:30回收。

温馨提示

1.进入考点时须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测量等,请预留充足入场时间,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

2.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接受身份核验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以及考试期间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阳性考生进出考点及考试期间,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

3.请妥善保管准考证,以备成绩查询和面试时使用。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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