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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进一步强化学校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为目标,遵循教育和体育规律,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衔接,坚持培养兴趣与提高技能相促进,坚持群体活动与运动竞赛相协调,坚持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体育质量,切实发挥体育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综合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充满活力、注重实效的学校体育发展格局;按照国家课程方案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办学条件总体达到国家标准,体育课时和课外锻炼时间得到切实保证,教学、课外训练与竞赛体系基本完备;学生体育锻炼习惯基本养成,运动技能水平明显提升,体质健康状况得到显著改善,规则意识、合作精神和意志品质显著增强。
二、深化教学改革,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
(一)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大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体育课,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高等学校1-2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中小学增加体育课时,并积极做好校本课程的开发,增强课程的多样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课程教学改革。以培养学生健康意识、健身兴趣、健身能力和健身习惯为目标改革中小学体育教学。注重学生身心特点,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年级间、学段间课程内容和运动项目相互衔接,同类兴趣相对聚集,因地制宜,因校而异,探索不同学段分层教学、同一学段多样选择的体育教学模式。研究制定山东省中小学运动项目教学指南,让学生熟练掌握1—2项运动技能。科学安排课程内容,在学生掌握基本运动技能的基础上,根据学校自身情况,打破行政班,开展运动项目教学,提高学生专项运动能力。大力推动足球、篮球、排球等优势集体项目,积极推进田径、游泳、器械体操等基础个人项目,广泛开展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普及性项目,进一步挖掘地方民间体育资源,充实和丰富体育课程内容,逐步形成“一校多品”的特色项目,努力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学校要根据学生体质差异、身体发育规律,构建学生自主选择的体育活动课程“超市”,让每个学生都能拥有自己喜欢的体育课程或体育活动项目。建立山东省学校体育教学专家指导机制,对全省体育教学改革工作搞好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支持高等学校牵头组建运动项目教学联盟,为中小学开展体育教改试点提供专业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体育教学资源,创新体育教学形式,促进信息技术和体育教学深度融合,增强体育教学吸引力。
(三)强化课外锻炼。学校要将学生在校内开展的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满足学生体育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求。要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列入作息时间安排,切实将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落到实处。制定“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实施方案,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应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开展课间阳光体育活动评比,推动课间体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学生做好课间体操,改革传统广播操,鼓励、推广学校自主开发易学、易做、运动量适中的自编操等。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早操制度。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定期开展“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坚持开展学生冬季长跑等群体性活动,形成覆盖校内外的学生课外体育锻炼体系。
三、注重教体结合,完善训练和竞赛体系
(一)开展课余训练。学校应组建运动队、代表队、俱乐部、社团和兴趣小组等形式,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为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提供成才路径。支持普通中小学与县(市、区)体校联合办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与体育系统的体育资源共享,加强体校学生的文化教学,积极推进优秀教练员、运动员进校园带运动队、指导体育社团活动。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强化考核管理,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竞赛体系。制定山东省学校体育课余训练与竞赛管理办法,构建“谁主办、谁负责”,分级管理、赛制稳定、相互衔接、制度配套的省市县校四级体育竞赛体系。完善竞赛选拔机制,畅通学生运动员进入各级专业运动队、代表队的渠道。每三年举办一届全省学生运动会,定期举办各类单项体育比赛。市、县每年要举办三项以上中小学生体育比赛,积极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品牌赛事和活动。大中小学要健全校园体育竞赛机制,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竞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地域性体育项目,广泛开展小型多样的班级、年级、院系和校际间体育比赛,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或阳光体育节、两次以上学校特色项目体育比赛,丰富多彩的校园体育竞赛,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支持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完善高中体育特长生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建立高水平运动队,试办省、市运动队,为具有运动天赋学生的成才成长提供专业渠道。
(四)鼓励学生参加运动会。各市、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参加省运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鼓励学校参加教育、体育等部门举办的各类体育比赛。省体育局对承担全国运动会、奥运会任务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和纳入省优秀运动队的高校学生运动员,给予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同等待遇;各市、各高校运动员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运动会和全国学生运动会取得的成绩,纳入省运会各市和各高校成绩序列。对在各类运动会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应适当奖励带训老师和参赛运动员。
四、增强基础能力,提升学校体育保障水平
(一)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万名体育教师补充计划,三年内配齐配足中小学体育教师。完善中小学校体育教师补充机制,在体育教师短缺的县(市、区)新任教师招聘中优先招聘体育教师,有条件的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办法,注重考察应聘人员体育技能。鼓励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到基层学校任教,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鼓励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和有体育特长的志愿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支持有一定体育基础和专业素养的在职教师兼任体育课。支持学校聘用有体育运动专长的社会人士担任专项体育教学任务。推进中小学体育教师全员培训,加快中青年体育骨干教师培养,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培养具有一专多能的体育教师。科学合理确定体育教师工作量,把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课余训练、比赛等纳入教学工作量。切实保障体育教师待遇,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户外服装及防护用品。
(二)推进体育设施建设。实施学校体育设施达标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把学校体育设施列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全面改薄”和解决大班额问题,到2018年,按国家标准配齐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配好体育器材,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装备。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密切合作,支持将体育场馆建在中小学校,将全民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建在中小学校或周边。鼓励各地与高等学校共建公共体育场馆,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在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要对学校体育给予倾斜。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需求将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保障体育工作的经费需求。省财政重点支持体育改革、校园足球、体质监测、省学生运动会和省级联赛,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全国运动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学校体育,多渠道增加学校体育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支持学校体育联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支持教育、体育部门合作开展中小学生体质监测等工作。
(四)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校方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试点推行学生体育安全事故第三方调解办法,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学校要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生的伤害应急处置和救护能力。加强校长、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学校体育从业人员运动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有安全风险的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
(五)整合各方资源支持学校体育。采取政府购买体育服务等方式,逐步建立社会力量支持学校体育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技术、人才等资源服务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和竞赛等活动。鼓励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定期组织教练员、运动员深入学校指导开展有关体育活动。支持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广泛合作,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加强与港澳台学校之间体育交流互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质体育教育资源,认真做好我省大中小学优秀体育教师赴国外培训工作,提高学校体育教育教学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六)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坚持立法引领、制度为先,以国家立法和政策为依据,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实际制定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推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从体育活动、卫生营养、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定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相关责任,创建以学校为主体,以政府支持为保障,鼓励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着力解决制约学生体质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五、加强评价监测,促进学校体育健康发展
(一)开展体育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山东省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办法,构建课内外相结合、各学段相衔接的市、县(市、区)和学校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评价成绩优秀的市、县(市、区)和学校,挂牌“山东省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单位”“山东省学校体育工作示范学校”,对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二)改革体育考试评价办法。完善初中、高中学生体育科目学业成就评价办法,将学生体育课程修习、体质监测、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结果等纳入学业成就评价。出台体育中考办法,逐步增加初中毕业体育科目学业成绩在中考成绩中的权重。将高中学生体育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校招生的重要参考,积极探索将高中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体育专业招生依据的办法。
(三)加强体育教学质量监测。建立中小学体育课程实施情况和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制度。各市、县(市、区)每年要对中小学体育课程实施情况和学生体质健康数据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每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开展抽检工作,抽检数据向社会发布,并将其作为评价各市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管理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职责,落实好深化学校体育改革的各项任务。
(二)强化考核激励。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扬。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将学校体育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能贯彻落实国家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开齐学校体育课程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营造良好环境。多种途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手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新闻宣传力度,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传播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校体育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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